禁摩相关法律知识及司法救济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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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法律知识及司法救济手册(2.0 版本)本文来自不知名网友整理分享,为促进合法合理进行摩托车骑行。

前言:

据粗略统计,截止 202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两百多个城市依旧在依据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施行陈旧的、一刀切的、违反上位法的禁摩法令。“禁止摩托车通行”,在一些城市是环线、大片区域内禁止,另一些是打着限摩的幌子去禁止。

无论怎么禁,以什么理由禁,各城市禁摩(以设立“摩托车禁行标志”具体实现)的法令毫无疑问地和上位法相抵触。这些地方法令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地减损着公民的权益,增加着公民义务。大家必须明白,本手册的意义旨在争取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益,决非钻空子、找麻烦。

手册内容从交警现场拦车,或电子眼拍照开始,通过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法律知识的介绍和解读,帮助广大摩托车驾驶员能够更快速、更系统、更便捷地学法、懂法、用法。介绍如何处理交警以“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代码:11160)的名义对摩托车驾驶员进行处罚的行为。

本手册所述诸多内容,以当事人在处罚过程中进行影音取证为最佳前提(通过手机、记录仪、运动相机等摄录设备)。上述内容下文不再重复。

名词解释:

1.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XX 法”

2.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条例、规定、办法等;

3.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如规定、办法等;

4. 地方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条例、规定、办法等;

5. 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如规定,办法等。

6. 其他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及其机关等出具的,除 1 - 5 之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告、决定、意见等文件。

常用电话号码:

1. 公安报警电话——110

2. 督察电话(全国公安机关违纪违法举报电话)——12389

3. 政府投诉电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4. 纪委监察委投诉举报电话——12388

目 录

一 第一部分 维权开始

1 现场拦截之初

2 执法过程中的法律应对

3 反攻—上位法《节约能源法》

4 反攻—上位法《行政许可法》

5 反攻—上位法《人民警察法》

二 第二部分 司法救济

6 司法救济的途径

6.1 行政复议

6.2 行政诉讼:一审

6.3 行政诉讼:二审

6.4 行政诉讼:高院再审和抗诉检察建议

三 第三部分 相关知识

四 第四部分 结尾

附件 1 情况说明人出庭申请书

附件 2 庭审直播申请书

附件 3 行政复议申请书

附件 4 证据目录

附件 5 行政诉讼申请书(一审)

附件 7 行政诉讼申请书(二审)

附件 7 行政再审申请书

附件 8 行政抗诉申请书

第一部分 维权开始

影音取证是维权的重要手段,现场和窗口的交警可能会反感。早在 2016 年 7 月 26 日,公安部面向全国各级公安执法系统进行培训,指出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面对拒绝,当事人可回应交警,公安部的下达的培训内容,你们培训了没有?如果培训了为什么拒绝执行?这是你个人行为还是上级命令?(可以直接要求交警告知其领导电话,当场质问,为什么要拒绝公安部的命令?)如果确实没有培训,则不具备上岗资格。此时应将处罚的事暂放一边,首先找交警的上级或拨打督察部门电话反映交警的个人问题,可要求交警道歉,要求对其的执法资格进行审查,并要求其上级或督察部门给出审查回复期限。

除了公安部,还有《道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交警制止你拍摄,请拿出法律的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

2021 年 4 月 29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1. 现场拦截之初

1.1 拦截现场有警车的情况下,请观察车辆特征是否合法合规,驾驶人是否为警察,着装是否符合规定(公安部规章规定的警用摩托车不可由辅警单独驾驶,也不可不戴头盔),否则可举报。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有部分地方法规允许辅警单独驾驶警用车辆,地方法规和公安部规章有一定的冲突,存在一些争议,适用哪一方则需要由国务院裁定。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当事人还是应当争取以公安部规章作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车管理规定》

2006 年 11 月 29 日 公安部颁布

第四条 警车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的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1.2 现场如果仅仅是辅警拦车,可以不理会。但是,如果辅警以肢体拦车,例如用身体挡住车辆进行逼停,为避免产生危险,建议停车。

如果被辅警单独拦停(无论现场有多少辅警,只要现场没有正式交警皆算单独),请严肃告知辅警无单独执法权,无权拦车(也无权查看驾证或开具罚单)。如果辅警不予理睬,通过对讲机或其他手段要求你等待交警到来处理,可不采纳。请斥责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如果辅警继续侵害你的权益,请毫不客气地对其进行投诉(110)和起诉。如果你较真的话,辅警将有可能面对《治安处罚法》。

实践中,部分辅警还存在违反《警察内务条令》的现象,非法使用警服和标志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有的辅警穿戴另一名交警的制服和标志,冒充该名警察。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国务院办公厅

《意见》指出,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意见》明确,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2021 年 10 月 28 日 公安部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规定穿戴警服和警用标志。公安民警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等标志,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警容严整、规范统一。未经审批,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不得穿着警服,不得佩戴警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 年 3 月 1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1.3 无论是交警还是辅警拦车,均须遵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否则容易造成危险和事故。因交警野蛮执法而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事件,各地均屡见不鲜。对于交警不按规范执法、野蛮执法的行为,当事人最好能收集证据,对交警个人进行投诉。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2008 年 11 月 15 日 公安部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拦车破胎器堵截车辆。

第七十条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第八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1.4 在交警拦车后,第一步,请交警出示证件(警察证)。警察证有两面,背面是有效期。请看一下是否过期,如过期则交警没有执法资格,强行执法可以向督察举报,或者电话 110 举报有人涉嫌冒充警察。同时,请记下交警的姓名、警号,以便后期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使用。注意事项如下:

1.4.1 新版的《行政处罚法》对执法人员的要求更加科学严谨,为减少单人执法可能出现的负面问题,新法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请注意,两人均须具备执法资格,不能是一名警察,一名辅警。如果交警告知你另一名警察通过无线设备参与执法,请指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没有授权你们可以无线执法来规避。法律是严肃的,不是给你们钻空子,打擦边球的。我没有见到你说的另一名警察,那么现实便是一名人员执法。试问,如果都可以无线执法、远程执法,你们若是现在美国,也可以执法处罚我吗?”

1.4.2 目前很多地方的交警和辅警故意用胸前对讲机遮挡住警号,若有摄录证据可向督察举报。

1.4.3 交警无权因违反交通信号而带你去公安机关。在任何时候,当交警不愿意按程序执法,不耐烦或恼怒的时候,口头上的“带你去公安机关”亦可以理解为威胁或者“口头传唤”,这种口头传唤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认为其是在威胁,并作为举报、诉讼的内容和证据。

1.4.4 即便是真的违反交通信号,也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行政处罚不得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切记!

对于交警要我们去公安机关或者口头传唤,简单来说的应对:(1)警察法规定的四种情况,我违反哪一条?(2)传唤(包括口头传唤)必须是当事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须提供证明;(3)须提供当事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4)书面传唤须提供负责人批准的传唤证。上述四条都不满足的传唤,则属于滥用职权。对于传唤和口头传唤,可能出现在任何环节中,请记住核心内容:传唤的前提是“须经检查有犯罪行为或嫌疑,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须是犯罪嫌疑人,须有负责人批准的传唤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2008 年 2 月 28 日 公安部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 全国人大制定

2021 年 1 月 22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 年 10 月 26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 全国人大 发布

2021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截至 2024 年 9 月,正在修订中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1.5 上述内容为交警现场拦车的前期内容,如果是电子眼拍照则略去。如果是电子眼拍照,你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去交警队的窗口进行违法复核。

2. 执法过程中的法律应对

重要:在本条开头,首先要阐述一个执法和处罚的陷阱:绝大多数城市的交警对于摩托车“闯禁”的所谓“违法行为”的处罚,均是以《道交法》第 38 条作为理由,即以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为由,并不是以违反该城市的禁摩条例或通告为由,因为违反地方禁摩条例无法进行处罚(国法不禁摩,自然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而违反地方的通告则更不能实施处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处罚),所以交警只得通过道交法第 38 条,以违反交通信号进行处罚。明白了这一点,随后的内容更容易理解和应对。

(注:摩托车禁令标志为交通信号的一种)

2.1 无论是现场还是窗口,首先,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2 请牢记行政处罚的四大要素!内容、事实、理由、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3 电子眼拍照

2.3.1 当事人首先应前往交警队的人工窗口进行违法复核。

2.3.2 确认窗口接待人员为正式警察还是辅警。在复核过程中,如发现接待人员缺乏法律知识或素养,是辅警的要求换为正式交警,是交警的亦可投诉其不具备上岗资格并要求换人接洽。过程中请接待人员告知其警号。

2.3.3 请其告知处罚内容,此时交警会告诉你罚款和扣分。

2.3.4 请其出示违法事实理由,观察电子眼抓怕照片(注:观看照片的同时,请把照片拍摄下来作为证据)。常见情况有:(1)图片中无明确标志或者单独加上(PS)一张标志,这种情况很常见(2)只有一张图片的(3)图片其他内容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发现此类情况,在窗口就可以明确指出事实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832-201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2014 年 10 月 15 日 公安部

标准 3.3 图片数量:

3.3.2 不少于 2 幅不同时间拍摄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

标准 3.6 叠加信息:

3.6.1 基本信息:叠加在每幅图片上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代码、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

附录 A:

序号 4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图片模式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适用取证图片模式:5

模式 5: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或前部全貌的全景特征、明确的标志指示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

2.4 违法证据

违法事实的证据:既然交警要以道交法第 38 条来处罚当事人,那么请观察现场有没有摩托车禁令标志,如果没有,请向交警提出异议。交警必须向你证明,你究竟违反了具体哪一个交通信号,这是违法事实最基本、最直接的证据。

在你提出该异议时,绝大多数交警的应对一定是:“你不知道 XXX 禁摩吗?“”整个 XX 环线进入的路口都设立有禁摩标志。”“你从哪条路过来的?”此时不要忙于自证,或者被交警牵着走,你只需要抓住违法事实的证据,仅此而已。下面例举几种常见情况。

2.4.1 当事人一路骑行就是没有遇见任何禁令标志,交警也无法提供监控、照片来证明其行经路线上设有禁令标志。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怎么可能违反禁令标志呢?这里要说明一下,道路交通信号(标志)的设立是有章可循的,禁令标志须设立在禁止驶入道路的入口,参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 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二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022, 前者的 6.4、6.5 条内容为推荐标准,后者为强制性标准。

2.4.2 交警以 XX 市 XX 环线都设立了禁令标志为由,判定当事人出现在 XX 环线内,必然违反了禁令标志,属于主观推断作为证据,而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故其主观推断不能为证。

2.4.3 当事人可拒绝提供自己的行经路线,即拒绝自证违法;违法证据应由交警提供,比如调取监控等。

2.4.4 交警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违反禁令标志,却用《道交法》38 条作为理由,属适用法律错误。如果要处罚,也应该以违反 XX 市 XX 条例第 XX 条来进行处罚,请注意处罚决定书上的描述。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部分强制)

GB 51038-2015

6.4 禁止通行标志

6.4.2 禁止通行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禁止通行路段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6.6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

6.6.2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应按下列方法设置

 1 应设置在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道路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并可根据需要重复设置;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各类或某类车辆驶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止范围内宜重复设置。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强制)

GB 5768.2-2022

5.13 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禁 13)设在禁止摩托车驶入路段的入口处

2.5 违法的理由

接上条,即便处罚现场正好有摩托车禁令标志,交警也只会告诉你违反了该标志,但永远不会说这个标志本身有什么问题,后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

2021 年 4 月 29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正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2.6 处罚及标志设立的依据

当交警指出处罚内容、事实、原因后,大多数人就觉得处罚的合法合理了,其实这是一套精心设计的处罚陷阱。行政处罚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当然交通信号的设立也必须有法可依。

2.6.1 绝大多数城市的处罚内容为“扣分”加“罚款”。

2.6.1.1 扣分的法律依据:《道交法》第 24 条;《道交法实施条例》第 23 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 7 条、12 条 4 项。

2.6.1.2 罚款的法律依据:《道交法》第 90 条、《XX 省实施 < 道交法 > 办法》(XX 条)。

2.6.2 上述四部法律法规是交警用来“扣分、罚款”的最常用法律依据,乍一看没毛病,但是这四部法律所界定的处罚,都是建立在两个前提下,一是交通信号本身正确无误;二是当事人确实违反了这一信号。而各个禁摩城市的禁令标志,它本身是否正确无误,即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如果禁摩标志的设立没有法律依据,该标志是否违法且无效?如果是,那么当事人是否真的违反了交通信号?

★ 思考方式一:人们应该认识到,交警处罚的依据是《道交法》第 38 条“违反交通信号”,但也恰恰是交警故意制造了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过违法的手段,把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变成了违法行为,随后用正确的法条来处罚当事人。熟悉吗?这一行为和“钓鱼”类似。

★ 思考方式二:(1)首先明确造成当事人“违法”的原因是什么——违反交通信号;(2)如果没有该禁令标志,就不存在违法;(3)这个禁令标志应该存在吗?或者说它的设立合法吗?(4)原来当事人并没有“违法”,而是被人为地制造出一个“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

2021 年 4 月 29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正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 年 04 月 30 日 国务院令第 405 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 12 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2021 年 12 月 4 日 公安部令第 163 号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 分: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2.6.3 掌握关键点(设立标志的法律依据)。此时耐心的交警或许已经按照上文所说,说出那些处罚依据了。接下来不用管他说的,因为前文已经说过,交警说的法律条款本身没有错,但这些条款须建立在你真违法的前提下才能使用,当事人应保持清醒,拒绝忽悠。记住交警一定会尽量回避或转移标志设立的合法性问题,他回避的,才是问题的实质。此时,当事人应围绕标志设立的合法性问题,予以反驳。

通常情况下,交警会使用一部法律加一部地方法规(甚至是规范性文件)予以应对。(1)法律:大名鼎鼎用到烂的《道交法》第 39 条;(2)地方法规:《XX 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XX 条。为什么要结合这两部法律法规?前文已经阐述过,在此重新温习一遍:因为交警知道,自己作为公权单位,法无授权不可为。而我国所有的法律又偏偏没有禁摩的规定,更没有对地方禁摩进行授权。此时,如果交警想要把禁摩法规通过法律进行正名,为禁摩标志的设立在法律上找到依托,从而能名正言顺地对当事人以进行处罚,就必须要有一个法律的授权。没有授权怎么办?那么就曲解《道交法》第 39 条,为自己创造一个。

接下来,一些城市利用《道交法》39 条授予地方管理道路交通的权力,在地方上出台禁摩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所以实质上,各地设立禁摩标志的依据是地方上的禁摩法令,和《道交法》并无半点关系。

明白了这一点,无论交警说什么,当事人都得抓住一个核心:地方出台的任何法令都不能违反上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

2021 年 4 月 29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2.7 陈述申辩权

★重要:如果交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如下情形的:

2.7.1 未告知当事人处罚的内容、事实、原因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权;

2.7.2 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2.7.3 听取部分内容即打断制止;

2.7.4 踢皮球;

2.7.5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拒绝核实;

2.7.6 回复“你的意见不予采纳”但给不出合理合法的理由和依据;

2.7.7 中途以语言、行为进行威胁或存在报复性执法的表达;

2.7.8 申述申辩的对象为非正式警察身份的人员或身份不能辨认;

以上情形均可以作为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证据,属于行政执法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非常有利。在行政案件的实践中,证据和程序合法是重中之重,往往比实体法本身的内容更能影响审判的结果,这里就不展开论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 全国人大通过 主席令 63 号

2021 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8 曲解《道交法》39 条的克星——《立法法》

2.8.1 交警例话:本市有法规规定,摩托车不得驶入 XX 环线内,相关内容已于 XXXX 年进行公告,设立禁行标志有法可依。即设立禁摩标志的法律依据是地方法规(下文不再重复)。此时当事人可先搬出《立法法》予以驳斥。

2.8.2《立法法》第 6 条明确指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上位法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便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最好证据。所有上位法无均禁摩条款,这就是人民的意志。人民警察要不要服从?(这里可以结合《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

2.8.3《立法法》的第 80 条,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立法权限,比如江苏省(省一级)、上海市(直辖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同属省部级。本法明确了省人大的地方立法的前提是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也就是说,即便是省人大,无权立法禁摩。

2.8.4《立法法》的第 81 条,赋予了设区市的人大立法权限,比如杭州、南京、武汉、石家庄、合肥、南昌等等所有地级市。市一级人大的立法权限比省一级更小,只有四个层面: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历史文化、基层治理。既然省人大都无权立法禁摩,更不用说市人大,至于地方政府机构出台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则完全不具备禁摩的权力。(说明:部分城市的禁摩规定是由当地政府机构出台的,比如 XXX 公安局的 XXXXXXX 规定。)

2.8.5《立法法》的 80、81 条均明确规定了地方立法的权限和原则,第 99 条单独强调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效力的高低大小。在向交警阐明《立法法》法条后,可继续阐明如下内容:

2.8.5.1 作为警察,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警察,而不仅仅是一个城市的警察,更不是哪个衙门的警察。人民警察首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以上位法作为执法的基本准则。

2.8.5.2 中国不是美国,美国是联邦制,各州立法的权限很大,甚至常出现州法和联邦法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党领导下的单一制共和国,我们只有各省市,没有各州。若坚持罔顾国家大法,一意孤行地执行本市禁摩法令,这是把本市当成联邦州,把中国当成美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 年 3 月 15 日 全国人大通过

2015 年 3 月 15 日 全国人大修正

第六条 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八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八十一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2.8.6 此时,99% 的交警会以踢皮球的方式来应付你,对方将给出两种内容差不多的应付:

2.8.6.1“我们只是执行单位,不是立法机构。你对本市的立法有疑义的话,可以去找市人大反映。”

2.8.6.2“我们只负责依法对你处罚,你有异议,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诉讼。”

交警的上述魔法皮球,将贯穿在当事人陈诉申辩的全过程中,未必发生在 2.8.6 这个节点上,或许会延迟,或许会提前。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出现很多次。这一脚球,曾经踢走了无数忿忿不平的人民群众。至今,依旧有很多人走到这一步便没有办法了。

2.8.7 本条专门针对交警的魔法皮球

2.8.7.1 向市人大反映,或者行政复议、诉讼,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没错。但是现场(此时此刻)的执法人员是交警,交警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我明确处罚的四要素,并对我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核实,给出不予采纳的理由和依据,这个是交警的责任,不是人大、市政府或法院的责任。至于行政复议或者诉讼,须要在交警开具罚单后才能依法进行,但是开具罚单,其前提是先严格遵循上述执法程序完成执法。

2.8.7.2 早在 2017 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便下达了“谁执法谁普法”的意见,其原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中央要求全国各级党组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实施。2017 年至今(2024)已经第 7 年了,大队、支队、市局的党组织有没有组织学习?学习了为什么不实施?如果没有学习,当事人应向交警部门的上级党组织反映该情况。

2.8.7.3 原则掌握:

交警执法,必须得普法。按照法律程序,交警不仅要解释清楚,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诉申辩并加以核实。如果交警拒绝普法,就是拒绝中央和国务院的命令,便丧失了执法资格,交警及相关领导干部就有失职、渎职、滥用权力的嫌疑。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场向督察部门进行举报,如:XX 交警未经培训上岗,不具备执法资格,侵害人民群众权利;执法人员公然抗拒党中央、国务院的指令。同时,当事人还可以要求交警大队、支队的领导(队长、政委)出面解释、处理。此时当事人应据理力争、无畏公权,因为人民警察队伍是坚决不允许以踢皮球的方式来为人民服务的!人民群众遇到问题是来寻求帮助和解决的,如果人民警察挡、拦、推、甩,那么“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八个大字就会成为摆设。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2017 年第 16 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9 曲解《道交法》39 条的克星——< 释义 >

2.9.1《道交法》第 39 条虽然有这句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是汽车和摩托车同为机动车,39 条并没有授权让交警部门把机动车分门别类(分为四轮和两轮)去禁止。

如果交警狡辩:“我们有权选择禁止的机动车种类”

当事人应严肃地指出:“公权力是法无授权不可为。《道交法》作为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其没有授权地方可以禁止的事项,地方人大、地方政府或行政执法机关则无权禁止。警察同志,你知道《道交法》授权你们可以单独禁止的是什么吗?道交法特意、单独列明,禁止在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行驶的,是拖拉机。这表明《道交法》对“禁”这个字的使用是极为慎重的,为避免歧义和争论,特意、单独列出“禁”的车辆种类。该条旨在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禁”字的肆意扩大使用,特别指出能禁的是什么,在什么范围内能禁。显然,你们并未理睬《道交法》第 55 条,除拖拉机外,自作主张地将摩托车也纳入“禁”的范围,而且禁行的范围之广,已远超拖拉机。是谁赋予了你们超越法律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9.2 部分交警部门对《道交法》39 条的曲解,是欺负和利用人民群众相对匮乏的法律知识。现将《道交法》< 释义 > 对 39 条的权威解释单独摘录出来。其一,希望能帮助更多人进一步了解《道交法》的立法原则。其二,如果交警对该条款进行不符合 < 释义 > 的曲解,希望能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应对。这里先引用交警踢皮球时常说的一句话:”交警部门仅仅是执法单位之一,是执行单位,不是立法单位,更不能解释法律。“这句话用在此处才是正确的。

2.9.2.1 在较早的国务院法制办对该条的释义中,要满足机动车禁止通行的条件,是要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而定,且这里的机动车,包括了四轮和两轮机动车,没有授权以区别对待。如果某条路因修路或拥堵,连窄小的二轮车都不适合通行,又怎么肯能适合宽大的四轮车通行?即便是限制通行,释义也明确了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而不是十几年、几十年如一日的施行。

交警有时候会说:“我们就是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具体情况规定的”,当事人应该认真地询问:“请您解释一下,本市的道路是怎样的具体情况?能让你们全天 24 小时长达十几年(或几十年)禁止摩托车上路?,但同时又允许四轮汽车上路?”

个别交警甚至还会狡辩:“我们这个都是经过专家认真调研的”,当事人应该打破砂锅问到底:“请问是哪个专家?请提供调研的时间、地点、调研对象、调研人数、文字报告,有没有经过听证会?有没有公开公正地征求本市人民群众的广泛意见?怎么征求意见的?征求的方式和对象是什么?有多少人反馈?什么?这些你都不知道?那你怎么知道有专家调研?你怎么知道调研是合法合规的?即便真有,你们就可以禁摩了吗?你们就可以违反上位法吗?那如果专家们明天调研的结果是道路的具体情况不适合所有人出行,你们还要把人囚禁起来吗?”

总之,类似的问题不要被对方带着走,要冷静沉着,逻辑清晰,有理有据。

2.9.2.2 在较新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的释义中,解释了“限制通行”是指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该释义明确了禁止通行就是“所有车辆,连同行人都不得通行”,绝不是“所有车辆和行人都能通行,但禁止摩托车通行”。并且,释义明确给出了实施禁止通行措施的原因,如大型活动(如本市承办亚运会、马拉松)、重要会议(如本市承办金砖国家峰会)、道路或交通中断(如暴雪导致封路)等等。释义明确了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样明确了限、禁的措施是临时性的,绝非长久性的。当事人应该质问交警,本市何时开始大雪封路十几年?何时开始从早到晚 24 小时持续举办马拉松且十几年间从未间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2003 年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日期较早)

本条分为两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是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 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的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这项措施实际上是指一种日常的管理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 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通行限制职权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做出的交通限制的公告便具有强制力, 违反者将会受到违章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实行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 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本项内容与前一项不同的是, 前一项主要针对经常性的交通限制措施。而本项内容则主要针对临时性的限制措施。鉴于临时性的限制措施更不容易为公众了解, 所以, 法律特别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公告社会, 以免给大家的正常出行造成不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2012 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推荐:日期较近)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决定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的规定。

【本条释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管理交通活动中,根据当地的道路情况和交通流量的情况,有权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措施。这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随意作出这种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本条所说的“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一般是用于有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以及道路或交通中断的情况下采用,如道路施工、城市建设等。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个路段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时,一般会在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地方设立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告示牌。有时也采取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的做法。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2.9.2.3 我国对《道交法》39 条的释义总结:《道交法》绝无授权地方对摩托车立法禁行;所有限、禁措施都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3. 反攻——上位法《节约能源法》

该法的第 45 条,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摩托车是我国鼓励的交通工具。

部分交警会以摩托车的污染和环保为由为禁摩开脱,或者以摩托车是落后、淘汰的交通工具为由为禁摩正名。面对这些歪理邪说,如果当事人希望以理服人,会遭遇秀才遇到兵的无奈局面。这种情况下,运用《节约能源法》这部法律武器,不失为一种更有效的方法。

当事人完全可以运用该部法律的第 45 条:“国家立法鼓励的事,本市要不要鼓励?要不要响应国家的号召?要不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国家立法鼓励人民使用摩托车,你们非但不鼓励,还要拦阻和处罚。要知道国家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违背全国人民意志的事,是人民警察可以做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

2018 年 10 月 26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订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4. 反攻——上位法《行政许可法》

该法的第 8 条,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你的驾驶证、行驶证皆为行政许可,这些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意味着拥有这些许可,法律允许且保护当事人可以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全国所有全民所有制的公共道路上。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撤销当事人的行政许可,须予以补偿。当事人完全可以质问交警:“改变我的行政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禁止我骑车上路为的又是什么公共利益?你有责任给我普法(见 2.8.7),即便退一万步说真是为了公共利益,你禁止我骑车上路给我任何补偿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 年 8 月 27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

2019 年 4 月 23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订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5. 反攻——上位法《人民警察法》

5.1 行政执法过程行至本条内容,可能距离当事人被拦车(或者去窗口复核)已经过较长时间,此时交警的心情可能会趋于烦躁。一些交警在此过程中要么不再搭话,要么只会让你去复议诉讼。如遇类似情况,当事人可拿出《警察法》作为武器,打破交警不理睬、不作为、踢皮球的应付局面。

5.2 如果交警不语不理,请郑重读出《警察法》第 3 条。人民警察要依靠人民、联系人民、倾听人民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为人民服务,这是交警身为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如果连这个都做不到,当事人有理由怀疑其面对的这个交警没有经过岗前培训,不具备执法资格,甚至可以怀疑其身份的真实性。此刻当事人可立即打电话给督察,说明原因,并要求对其进行身份核实并进行岗前培训的审查。同时,可向交警所处的大队或支队党组织反映情况。大队和支队党组织有教育培训警务人员的责任,每一名交警均须符合标准方能允许上岗,请交警部门的党组织负责人(支队党委书记或者政委、大队党支部书记)安排资格评审并给你回复。

5.3 对于交警踢皮球,或者推脱“我们是执行者,没有办法”的行为,手册在 2.8.6 条已经给出了应对措施。此处,继续以《警察法》第 4 条进行守门。《警察法》是交警必学的法律,是上岗执法的重要前提条件。如果交警连《警察法》第 4 条和 33 条说的是什么都答不上来,可依 5.2 条处理。重点:《警察法》第 4 条规定了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当事人可质问交警:前面我说了那么多法律还有相关释义,都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你是否应该以其作为活动准则?你有做到吗?如果你仅以我市 XX 条例唯命是从,岂不是连自己的职业法律都违反了吗?你这种行为让人民群众怎么看?那一定会破坏执法队伍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一定会损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尊严。

5.4 如果存在上级命令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给出《警察法》第 33 条的规定:“第 33 条赋予你了你们“拒绝执行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命令”的权力!你们不仅可以拒绝,还应该向上级机关报告,请问你报告了吗?该命令严重违背上位法,你作为人民警察,必须选择依法行政。这里的“依法”二字,必须、也只能是上位法或者是不违背上位法的地方法令,绝非允许你拿上级命令或地方的法令当挡箭牌,而任由人民群众的权利遭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 年 2 月 28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 主席令 40 号 公布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改 主席令 69 号 公布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5.5 人民警察,属于国家公职人员,除了《警察法》,还可依据《政务处分法》对其不法行为向当地纪委监察委举报。如今各省市均设有纪委监察委网站,方便了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监督、举报。对于交警可能的违法行为请参照该法,详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 年 6 月 20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 主席令 46 号 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5.5.1 逐条例举:

(一)滥用职权,即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前文已介绍了《警察法》第 4 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而摩托车禁令标志是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由地方法规或者地方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立的,如果交警不认宪法和法律,只认地方的禁令法规、规范性文件,则违反了本法第(一)条。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这一条很好理解。交通警察的职责就是交通秩序维护、交通事故勘查、交通犯罪侦查以及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那么交警是否在正确履行职责?交警把本应该用于做好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用在了抵制上位法,拦截、处罚正常行驶的摩托车上。这就是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这样也当然会贻误正经工作。

(三)官僚主义的实质是封建残余思想作祟,根源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权力观扭曲,做官当老爷,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少数交警只对自己的上司负责,只对市局领导负责,却不遵守法律法规,不对人民负责,不对党徽国徽负责。他们丢弃了自己身为人民警察的人民属性,忘掉了“来自于人民、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这就是典型的官僚主义。而官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中国人民的死敌!

(四)部分交警在执法时,不愿意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比如隐瞒你享有的陈诉申辩权;比如不告知处罚的四要素或存在搪塞糊弄的情况;比如利用你法律知识的不足,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利用谎言或者偷换概念、阴谋诡计等,让你无法应对。上述等等,均属于弄虚作假、误导、欺骗。

(五)第五条主要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手册中已有相关内容,不再重复。

注:本手册已尽可能删简了部分法律条款,尽可能编写的让所有未接触过行政案件的小白们都能读懂,读通,能拿来就用。

第二部分 司法救济

6. 司法救济(司法维权)的途径

6.1 行政复议

6.1.1 手册第一部分介绍了现场处罚以及电子眼拍照的窗口复核等内容,如果交警坚持开具处罚单,当事人可以拒绝在罚单上签字,或者在罚单上写明“有异议”,当事交警也须签字。无论当事人是否签字,当事人须领取该罚单并作为司法救济的证据之一。

6.1.2 申请对象:向同级或上一级政府申请。举例说明:被 XX 区交警大队开具罚单,可向 XX 区政府或者 XX 市政府(即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具体对接是政府的司法局或厅。提请复议的方式可以是线上或者线下,线上如“掌上复议”小程序,或者把复议材料邮寄至司法局,或者去行政复议大厅递交复议材料。

6.1.3 申请复议须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复议申请书正本等资料即可。考虑到部分行政复议可能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建议在申请书上提出要求进行听证,无论司法局是否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写上该条总比不写好。

6.1.4 根据 202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复议法》的修订,交警在拦车当场做出处罚的,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申请诉讼。因电子眼抓拍而去交警的窗口复核并领取罚单的,不属于当场处罚,按新版《复议法》第 23 条规定,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诉讼。

6.1.5 递交行政复议材料后多久有消息?首先看受理日期,受理日期为复议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后 5 日内,复议机关只要在此期限内没有出具不予受理决定的,即视为受理,未必会单独出具受理通知书,这一点比较常见。接下来在此基础上规定了一般程序为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简易程序是 30 日(这里的日是指工作日,须要扣除法定休息日。)

6.1.6 在该阶段(或者是诉讼阶段),个别交警可能会通过电话等方式给当事人的家人(比如年轻人的父母)、学校、工作单位的领导进行施压或者让他们劝当事人撤销复议或诉讼。该行为涉嫌行政干预司法,如果能保留证据最好。此外,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父母、师长、领导的联系方式(如电话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的数据系统里确实能查询到他人的个人信息,但查询的前提是“侦查犯罪需要”,有着严格的执行标准,否则,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职权人员,以及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人,都可能面临《刑法》的惩罚。

6.1.7 在该阶段(或者是诉讼阶段),个别交警可能会对你口头威胁,或有报复性执法的表述,以迫使你撤销复议或者诉讼,这也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如果你能收集到证据,便可拿出《刑法》第 254 条“报复陷害罪”保护自己。虽然中国并没有专门的“报复性执法罪”,但只要我们自身守法,对于报复性执法行为,可以控诉交警滥用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 年 4 月 29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023 年 9 月 1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六十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 年 8 月 20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 年 3 月 14 日 全国人大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3 号公布

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 公告

法释〔2017〕10 号

2017 年 3 月 2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12 次会议、2017 年 4 月 26 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63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6.2 行政诉讼:一审

6.2.1 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当事人须要在 15 日内提交诉讼申请。如果复议机关到期不出具复议决定书,也尽管以复议到期日的那一天开始计算,15 日内可直接提请诉讼。参考《诉讼法》第 45 条。如果你的处罚不须要经过行政复议,则在你收到处罚决定书后 6 个月内都可以提请诉讼。

6.2.2 行政诉讼需要准备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如有办理)复印件、行政诉讼申请书正本、证据目录、各项书证及视频证据(须刻录光盘),各项资料当事人须签字。

6.2.3 诉讼申请书上一定要写明几点:请求撤销对你的处罚;要求当事人交警出庭;要求交警对负责人(大队长)或政委出庭;注明自己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政复议失败后提请诉讼,被诉人除了交警,还要加上复议机关,即自己向谁申请复议,谁就是共同被告。参考《诉讼法》第 26 条。

6.2.4 上述材料备齐后邮寄至区法院——行政庭,处罚自己的交警是哪个区的就在哪个区法院。邮寄地址直接写:XX 省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行政庭,邮寄千万不要做到付!建议通过 EMS 邮寄。

6.2.5 当事人递交材料后,法庭须要在 7 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予以立案。

6.2.6 如法院决定立案,会将“受理通知书”寄交当事人,多数情况下还会寄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执“等材料,请注意查看,因为确认书、回执一类的文件是需要当事人签字并寄回法院的,请勿忽略!随件一起的还有诉讼费缴款的信息,网上缴款费用为 50 元,当事人缴款后,请将缴款凭证同样邮寄至法院行政庭。

6.2.7 立案后,法院会将当事人提交的诉状送达被告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必须在 15 日内向法院提交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答辩状,法院收到后 5 日内会将此答辩状寄给当事人。请牢记该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而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应主张证据无效!同时,请认真阅读被告的答辩状。

6.2.8 开庭前,法院会将“传票”寄交当事人,传票上注明了开庭时间、地址、审判长、审判员等信息,请按时参加开庭。

6.2.9 一审判决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6.2.10 一审法院通常为县级法院(区法院),实践中,当事人败诉的几率为 99.99%。

6.2.10 庭审程序:到庭人员审查——宣读法院纪律——宣布开庭——告知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陈述——被告陈述——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质证——原告辩论——被告辩论——双方互相辩论——原告最后陈述——被告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并交合议庭评议——庭审记录双方审核签字

6.2.11 其他:法院立案之前,通常会有一个”庭前调解“的选择给当事人。实践中,交警部门大多不会放弃自己的主张,该调解对当事人来说并无任何意义,只会延长法院受理的时间,所以不建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 年 4 月 4 日 全国人大通过

2017 年 6 月 27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订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起诉方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十一条【第一审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3 行政诉讼:二审

6.3.1 在一审败诉后,当事人须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级人民法院(中院)上诉,不要过了期限。

6.3.2 二审的判决时间是法院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3 个月内。

6.3.3 二审的庭审环节和一审相同,不同的是,二审即不是对一审合法性的单纯审查,也不是对原案件的重审,而是二者兼而有之。值得注意的是,新证据的提交往往也能促成二审的立案。

6.3.3.1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有权提出新的证据,并进行质证。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6.3.3.2 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针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注:在一审、二审的庭审环节中,如果当事人已经明显感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审判长或相关人员袒护被告,或庭审环节缺失,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申请相关人员回避,并可以拒绝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6.3.4 二审的被告举证和答辩期限依旧为被告收到诉状后 15 日内。

6.3.5 在二审时,如果当事人所处城市的禁摩令不是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立法的,而是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参考《诉讼法》第 53 条。文件审查的请求之所以放在二审提出,是因为二审法院至少为市级法院,而规范性文件通常是由同级或较低级政府或部门制作的,由市级法院进行审查较为方便妥当。

解释:法院“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范围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如 XX 市公安局制定的《XXXXX 通告》,该类规范性文件可以申请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 年 4 月 4 日 全国人大通过

2017 年 6 月 27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订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五条【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4 行政诉讼:高院再审和抗诉检察建议

6.4.1 二审如果败诉,下一步的司法救济便是向省级高院申请再审。再审如果不予立案,有如下三种常见的司法救助途径:

6.4.1.1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就是最高法院;

6.4.1.2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验建议或者抗诉;

6.4.1.3 向再审的人民法院检查部门提出检查申请。

6.4.1.4 注:上述三种途径同样适用于一、二审不予立案的处理,但须对应法院的和检查院的行政级别。

一般能走到这一步,无论法院判决是什么结果,当事人都已经赢了,成为了一名敢于向公权的违法和不公进行抗争的勇者,再审的内容和二审相仿,这里就不做过多介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 年 4 月 4 日 全国人大通过

2017 年 6 月 27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订

第九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三条【抗诉和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部分的司法维权书面格式见附件

第三部分 相关知识

1. 以下内容仅做抄录,可自行学习,非复议诉讼的必用内容。

7.1“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7.2“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党中央治国理政战略思想的重要内容,闪耀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思想光辉,饱含着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

7.3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党的中央全会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4 二十大: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7.5 二十大: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7.6 二十大: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7.7“两个确立”是指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为人民谋福利,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追求,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

7.8“两个维护”是指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下达的一切命令和指示。要坚决维护其权威性,统一性。)

7.9 习近平: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7.10 习近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7.11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

7.12. 习近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7.13 十六字方针: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7.1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7.15《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7.16《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7.17《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8. 总结

8.1 重申,本手册旨在维护中国人民的合法权利,即自由选择交通工具出行的基本人权和法权。

8.2 骑摩托车上路的通行权,受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团体、组织、机构、地方政府都无权剥夺。

8.3 禁摩在一些地方横行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要想打倒它,须要具备正义感和法制观的大众站起身来,挺起胸来,共同拿起合法的武器,对不公不法说不。

8.4 学习本手册进行维权,其结果可能依旧是被罚,是败诉。但不必灰心失望,请相信法律。毕竟反抗的对象是手握立法、执法权的强大权力机关。愿意拿起法律武器去反抗,已足够勇敢和强大。

8.5 让我们共同推进祖国的法制建设,讨还被剥夺的摩托车通行权。

(附件 1)

情况说明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X;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X 族;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因(一审写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二审写二审案号)一案,申请贵法院通知 XX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XX 大队交警 XXX 出庭说明情况。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不服 XX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XXX 大队行政处罚一案,现已起诉至贵院。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书中署名交警 XX(警号 XXXXXX)的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存有疑义;对该民警的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存有疑义。为查明案件事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行政执法人员 XX 交警到庭说明情况,接受质询,当庭对质。

请法院予以批准。

此致

XX 市 X 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 2)

庭审直播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请求事项:原告为(填写完整案号)号行政诉讼申请庭审直播。

在确有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客观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可提供庭审录像记录或录音记录给原告作为代替。

事实和理由:响应“阳光法院”号召,最大限度保证原告个人权益、庭审透明与司法公正。

请法院予以批准。

此致

XXX 市 X 级人民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 3)

行政复议申请书

(闯禁处罚用)

申请人:XXX,性别 X,民族 X,出生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住所:XX 省 XX 市 XX 路 XX 小区 X 幢 X 单元 XXX 室

邮编:XXXXXX

被申请人:(此处填写对我们施以行政处罚的具体单位,对照“处罚决定书”的落款公章,如“XX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XX 大队”)

住所:(填写被申请人的地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X 号”)

行政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交通警察支队 XX 大队作出的《简易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 XXXXXXXXXX)

(2)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50 条、51 条规定,进行听证,XXX 大队大队长 XXX、现场执法民 XXX 参加听证。

事实和理由:

一、违法事实的证据三性不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2-202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第二部分第 5.13 条规定:“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须设立在摩托车驶入路段的入口处。但处罚现场(或电子眼抓拍现场)并没有相关标志。现场执法交警 XXX 仅靠其主观推断,便认为我从有标志的地方进入 XXX,缺乏客观事实证据。交警提供的违法事实证据三性不符。

二、适用法律错误

XXX 说我违反了本市的摩托车禁令标志,却无法提供客观证据。继而告知我违反了本市《XX 市 XXXXXXXXXX》第 XX 条,即摩托车不得驶入本市 XX 以内的地方法规的规定。那么便应该以我违反本市摩托车禁令为由对我进行处罚。但是处罚决定书上所写却是违反道交法 38 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处罚程序违法

XXX 的处罚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44 条、45、62 条,而违反上述条款不得进行处罚。(该条为可选内容,在下列情况下使用:(1)执法过程中,交警没有向我们告知陈述、申辩权。(2)虽然告知我陈述申辩权,但中止或打断了我们的陈述申辩。(3)对我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问题,拒绝回答或回避回答;对我提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核实不采纳,或者予以曲解。)

四、处罚内容不符合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33 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0 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是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去尽量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避免乱罚、超罚、以罚代管、借罚创收等恶劣现象的滋生。对违法人员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对我这样没有违法的人。请问 XXX 大队我的行为造成了什么危害后果?导致你们按照《道交法》第 90 条的处罚上限去处罚?该危害后果请提供证据。

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此案,支持我的复议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3、驾驶证复印件

4、行驶证复印件

5、证据目录正本

6、书证 XXXXX 正本

7、视频光盘证据一份

(附件 4)

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证据

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事项

书证证据 1

行驶证复印件 1 份

申请人提供

车辆归属地为 XX 省 XX 市

书证证据 2

身份证 1 份

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居住地为 XX 省 XX 市

书证证据 3

处罚决定书 1 份

被申请人出具,申请人复印提供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的内容、原因、事实、依据,证明其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电子数据证据 1

光盘 1 份

申请人刻录提供

被申请人执法过程违反法定程序

证据 5

填写

填写

填写

证据 6

填写

填写

填写

提交人:

提交日期:

(附件 5)

行政诉讼申请书(一审)

原告:XXX,性别 X,民族 X,出生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住所:XX 省 XX 市 XX 路 XX 小区 X 幢 X 单元 XXX 室

邮编:XXXXXX

被告 1:(此处填写对我们施以行政处罚的具体单位,对照“处罚决定书”的落款公章,如“XX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XX 大队”)

住所:(填写被告 1 的地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X 号”)

被告 2:如果此前经过行政复议阶段,则复议机构须作为第二被告。

住所:(填写被告 2 的地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X 号”)

行政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交通警察支队 XX 大队作出的《简易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 XXXXXXXXXX)

(2)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行政执法人员 XX 交警到庭说明情况,接受质询,当庭对质。(如果已经单独做出了附件 1 的申请,则忽略)

(3)请求法院判决所有诉讼费用以及因行政诉讼给我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材料费等由被告 1(如果经过复议阶段,则加上被告 2)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参照行政复议申请书)

此致

XX 省 XX 市 XX 区法院 行政庭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附件 6)

行政诉讼申请书(二审)

上诉人:XXX,性别 X,民族 X,出生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住所:XX 省 XX 市 XX 路 XX 小区 X 幢 X 单元 XXX 室

邮编:XXXXXX

被诉人 1:(此处填写对我们施以行政处罚的具体单位,对照“处罚决定书”的落款公章,如“XX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XX 大队”)

住所:(填写被告 1 的地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X 号”)

被告 2:如果此前经过行政复议阶段,则复议机构须作为第二被告。

住所:(填写被告 2 的地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X 号”)

原审被告 1:(同被诉人 1)

原审被告 2:(同被诉人 2)

行政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XX)XX XXXX 行初 XXX 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交通警察支队 XX 大队作出的《简易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 XXXXXXXXXX)

(3)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行政执法人员 XX 交警到庭说明情况,接受质询,当庭对质。(如果已经单独做出了附件 1 的申请,则忽略)

(4)请求法院判决所有诉讼费用以及因行政诉讼给我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材料费等由被告 1(如果经过复议阶段,则加上被告 2)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参照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供新证据的,请加上证据内容。)

此致

XX 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庭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附件 7)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X,性别 X,民族 X,出生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住所:XX 省 XX 市 XX 路 XX 小区 X 幢 X 单元 XXX 室

邮编: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此处填写对我们施以行政处罚的具体单位,对照“处罚决定书”的落款公章,如“XX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XX 大队”)

住所:(填写被告地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X 号”)

行政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XX)XX XXXX 行终 XXX 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交通警察支队 XX 大队作出的《简易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 XXXXXXXXXX)

(3)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行政执法人员 XX 交警到庭说明情况,接受质询,当庭对质。(如果已经单独做出了附件 1 的申请,则忽略)

(4)请求法院判决所有诉讼费用以及因行政诉讼给我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材料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参照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供新证据的,请加上证据内容。)

此致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附件 8)

行政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 X,民族 X,出生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住所:XX 省 XX 市 XX 路 XX 小区 X 幢 X 单元 XXX 室

邮编: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此处填写对我们施以行政处罚的具体单位,对照“处罚决定书”的落款公章,如“XX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XX 大队”)

住所:(填写被告地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X 号”)

抗诉请求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XXXXX 号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提起抗诉,撤销原判决(裁定),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参照行政复议申请书。重点强调关键内容,比如客观证据缺失,法院判定证据三性时存在主观性、随意性。原审法院偏袒被告,执法不公,滥用裁量权。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明显违法等内容。)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 / 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提起抗诉。

此致

XXXXX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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